区内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重点商务工作,根据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申报2017年度第一批商务发展项目的通知》要求,组织征集商业项目,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进行上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期限
项目的建设期限为2016 -2017年。
二、项目建设要求
1.车辆购置费以及企业日常性经营支出(如办公费、燃料动力费、租金、人员工资、设备维护费用等)不在支持范围内。
2.涉及工程建设的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施工、环评等相关手续。
3.资金支出以银行转账方式,超过1000元的现金支付不予认可。
4.项目已投资额占总投资的70%以上才有可能获得支持,如申报的项目还未投资,或投资额不足一定比例,建议完成投资比例后再申报。
5.项目申报书中涉及的绩效目标,要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符合实际情况,不要胡编乱造。
三、项目支持方向和重点
具体详见附件1-17。
四、项目报送时间及方式
报送时间:根据市商委通知要求,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 本次项目集中申报时间截至2017年5月5日,企业可根据项目投资情况选择材料报送时间。
报送方式:提交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发送至区商务委流通科邮箱liutongke209@163.com。
区商务委咨询电话:
1.流通发展科(806室):负责附件1-9、11项目
联系人:王猛 联系电话:81298222
2.商务流通行业服务中心(801室):负责附件14-17项目
联系人:耿静 联系电话:81298231
3.双打办(802室):负责附件10项目
联系人:马艳霞 联系电话:81298223
4.外经贸发展科(710室):负责附件 12、13项目
联系人:韩猛 联系电话:81298247
地址:大兴区永华南里14号楼(桐城行政办公楼)
大兴区商务委员会
2017年4月10日
附:北京市关于申报2017年度第一批商务发展项目的通知
各区商务委、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推进流通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疏解非首都功能,提高生活性服务业品质,转方式、稳增长,努力实现商务工作新跨越。现将申报2017年度第一批商务发展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重点
资金主要支持商务发展领域内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促消费、稳增长,推动保障民生的项目;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推动商业便民利民发展的项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精尖”经济结构构建的项目;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项目;支持北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建设项目;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直购体验店建设项目等。优先支持符合政策的公共平台建设和典型示范类项目。对符合标准和要求的项目采取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在北京市登记注册、独立核算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申报项目能够按申报计划实施;
(四)已获得或确定将获得其他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
(五)项目申报单位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报书(含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
(三)2017年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
(四)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五)项目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六)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项目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项目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填报项目申报材料,市属国有企业向市属国有企业集团提交申报材料,其他申报单位向注册地区级商务委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初审。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由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各区商务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商务委进行复审。
五、申报时限
除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支持方向外,凡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全年申报。我委将根据申报的时间次序,择优予以支持。为提高项目申报、审核效率,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和各区商务委第一批项目应于2017年5月10日前汇总上报材料并填报《2017年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
六、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建设资金及时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向市商务委做出书面承诺。
(二)对于伪造相关材料,提供虚假发票和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三)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
(四)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其它事项
(一)具体支持内容及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17。
(二)市商务委对本通知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附件1.推进连锁经营发展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2.促进家政、洗染等行业规范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3.生活性服务业示范街区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4.生活性服务业岗位技能培训提升以奖代补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5.生活性服务业行业标准规范宣贯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6.社区商业建设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7.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8.支持“互联网+流通”创新示范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9.老字号传承发展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10.促进汽车流通行业规范化发展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11.商业流通发展领域节能降耗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12.总部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13.商务服务业主题商务示范楼宇和商务服务业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升级改造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14.促进现代物流发展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15.物流标准化2017年试点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16.支持北京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17.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直购体验店建设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18.项目申报书.xls
附件19.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xls
附件20.2017年商务发展项目申报情况表.xls
附件21.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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