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粮企业:
为了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根据《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粮发[2017]6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有关办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号)、《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407号;国务院令2013年63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2016年666号第二次修改)以及《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政[2016]207号)。
二、申请对象。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
三、具体条件。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经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二)拥有或租借期限3年以上、仓容500吨以上的粮食仓储设施,粮食仓储设施应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自行检测的,设备应包含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稻谷)、容重器、谷物选筛、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仓储保管、质量检验人员至少保证1名;
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考核合格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一年以上委托检测协议。
四、申请办理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见附件1);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如委托办理申请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见附件4);
(三)由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存款证明;
(四)提供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有效租借合同,以及粮食仓储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部门出具相关备案证明材料;
(五)自行检测的,应提供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仓库保管技术人员、检化验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应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六)委托第三方检测的,提供与粮食质量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仓库保管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相应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
五、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北京市粮食收购企业行政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
(二)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粮食收购许可证原件。
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按照《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三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限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的审核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北京市粮食收购企业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见附件3);其余(二)、(三)、(四)(五)、(六)申请材料同申请办理粮食收购资格时提交的材料一致。
七、审核流程及期限。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在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时,先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全部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大兴区商务委员粮油管理科(黄村艺苑桐城行政办公楼A座702室)。审核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根据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粮食收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具体要求。
《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自2017年8月21日起施行,《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行政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17年8月20日之前审批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有限期至2018年11月19日,超过此期限,原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作废。请之前办理过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涉粮企业,注意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作废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新的粮食收购许可证。
(联系人:祝赛男; 联系电话:81298250)
附件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书
附件2:北京市粮食收购企业行政许可项目变更申请表
附件3:北京市粮食收购企业行政许可延续申请表
附件4:授权委托书
附件5: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附件6:《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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